嘉義縣政府
【特派員林昱宏嘉義報導】為提升職場安全與友善環境,嘉義縣政府提醒勞工朋友,若在職場遭遇主管或公司實際負責人利用職權進行性騷擾,應即時保全相關證據,勇敢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工作權益與人格尊嚴。
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日前縣內發生一起職場權勢性騷擾案件,一名女性員工指控公司高階主管利用職務關係,多次藉談論公務之便於獨立辦公室內有不當肢體接觸,並透過通訊軟體持續傳送示愛及騷擾訊息,由於擔心影響工作及考績,當事人一度選擇隱忍,後續在保全相關證據後提出申訴,經事業單位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完成懲處及通報程序。
勞青處指出,職場性騷擾往往因加害人具有職務權力,使受害者不敢拒絕或申訴,因此證據保存格外重要,包括通訊紀錄、電子郵件、錄音、照片、監視器畫面或其他相關資料,都可能成為後續調查的重要依據。
勞青處表示,勞動部日前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擴大「最高負責人」認定範圍,除公司代表人外,也包括現任或曾任董事、監察人、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者,以及經具體事證證明實際掌握公司決策權力者等六類人員。
縣政府說,若上述人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涉及性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依法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受公司內部申訴程序限制,以強化受害者保護機制。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表示,雇主應落實性騷擾防治責任,建立完善申訴、調查及懲戒制度,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相關規定,營造安全、平等的工作環境。
陳奕翰強調,法規修正後相關罰則更加明確,經查證性騷擾屬實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縣府將持續加強宣導與輔導,協助勞工了解自身權益,並積極防制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