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特派員林昱宏嘉義報導】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將自8月中旬起,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展開清查作業,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查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務必於通知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否則日後再移轉土地時,將無法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但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只要土地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於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指出,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稽徵機關將持續列管是否維持農業使用,若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所有權人須於通知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且不得再次違規;否則未來即使重新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移轉時仍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財稅局說,若土地曾有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即使是在配偶間相互贈與,相關違規紀錄仍須合併計算,土地承受人應特別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稅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洽總局土地稅科(05)362-0909分機832,或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26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