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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出勤規定看這裡 嘉縣提醒違規最高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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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青處

【特派記者林昱宏嘉縣義報導】清明連假將至,嘉義縣政府提醒,兒童節(4月4日)與清明節(4月5日)皆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需勞工出勤,須事先取得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說,國定假日如遇例假或休息日,須由勞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舉例而言,比照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者,4月4日兒童節遇休息日,將於4月3日補假;4月5日清明節遇例假日,則於4月6日補假,補假當天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當日出勤亦須加倍發給工資。

勞青處指出,今年清明連假中,4月4日為休息日,若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規定給付加班費,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⅓以上,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⅔;4月5日為例假日,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青處表示,4月3日與4月6日為補假後之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除原有薪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須再加發一日工資;若超過8小時,則屬延長工時,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勞青處強調,勞資雙方得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但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且須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不得減少應有的國定假日數,即使是部分工時勞工,也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的權益。

勞青處長陳奕翰表示,清明連假期間,服務業、餐飲業及交通運輸業等行業較難連續休假,雇主可在取得勞工同意下,將春節等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清楚排定補休日,以避免勞資爭議。

勞青處表示,若勞工或雇主對相關法令有疑問,可洽嘉義縣政府勞青處(05-3620123轉8018、8023)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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