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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等條文修正7月1日施行 縣府籲業者配合

2015年07月24日


( 記者廖廣學報導 )

為配合菸酒管理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並強化酒類標示管理,財政部已於今年1月1日發布「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修正,相關法規將於7月1日施行。縣府籲本縣酒製造、進口及販賣業者配合辦理,以免遭罰。

財政處表示,新修正的「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業者需注意部分,包括:增訂酒類警語應長寬2.65毫米(mm)以上字體,原「未成年請勿飲酒」警語用詞,修正為「未滿18歲禁止飲酒」,另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警語,供業者擇選標示。此外,該辦法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的酒齡標示熟成年數。

這些修正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屆時市面上於今年1月1日後出廠或輸入販售酒品,應符合新規定;對於所製造或進口、販售之酒品,應依新修正之標示管理辦法配合辦理,以免遭罰,民眾如發現不法菸酒,也請勇於提出檢舉,縣府菸酒檢舉專線為049-2243741。

有關「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業者可逕至財政部國庫署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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