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2020年03月27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民族掃墓節、兒童節這2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109)年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六),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4月3日(星期五)放假。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4月4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規定擇日補假,假設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4月2日,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於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至於4月4日出勤者應依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
據上舉例而言,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2日至5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星期四)及4月3日兒童節(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出勤8小時以內者,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天=1,200元)
※4月4日(星期六):性質依然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計算,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公式:(150×4/3×2H)+(150×5/3×6H)=1,900元)
※4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林德輝提醒清明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