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04月 20日
有關進口硝酸銨 港務公司加強港區安全防護
2020年08月13日
( 特派員陳錦玲 台中報導 )
硝酸銨自國外進口用途,主要用於農業上的肥料生產及工業用原料之一,不論是農業肥料、採礦或是拆除建築物時都能使用。
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為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稱之第1類爆炸物(第1.4S 類除外)、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A型、B型(聯合國編號:UN3101、UN3102、UN3111、UN3112)、第6.2類含有病原菌的感染性物質(聯合國編號:UN2814、UN2900)等,需於卸船後24小時內運離港區。硝酸銨於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為第5.1類,非屬商港法所列需24小時運離港區之『高度危險品』。經今(13)日上午11時最新盤查臺中港目前在貨櫃場存放20只貨櫃,其中9個將於本日運離港區。
港務公司基於維護港區安全,平日除已依商港法第2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1、33條等規定,加強落實危險品申報、裝卸、儲轉管理外,於各貨櫃集散站針對危險物品有劃設暫存特定區域,規劃適當隔離措施、消防及防救災設備,並要求貨主或授權代理人指派人員現場警戒,相關人員應配有防護設備及攜帶緊急連絡通訊設備,做好周全管理措施。
於黎巴嫩爆炸事件發生後,臺灣港務公司隨即聯合航港局啟動港區危險物品作業安全督導小組,進行港區儲放危險品現場危險物品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應變處理等督導,對於督導所見缺失立即要求業者限期或立即改善,臺灣港務公司亦會進行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