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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0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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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應就分得之房屋申報契稅

2015年08月16日


( 特派員廖廣學澎湖報導 )

地主與建商訂立契約合建房屋,因地主提供土地換得房屋,故取得之房屋仍應課徵交換契稅。房屋建造完成建商移轉予地主後,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各鄉市公所申報契稅。
進一步說明,如房屋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提醒民眾,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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