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04月 20日
八大區域勿用除草劑 共維無毒好環境
2021年04月24日
( 特派記者許振澤 花蓮報導 )
「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於109年7月15日正式公告實施,條文明訂禁止使用除草劑之範圍及應遵守事項。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再次呼籲民眾配合遵守法規,切勿於八大區域使用除草劑,維護生態環境及民眾健康。
除草劑為日常生活中常見農藥,用於農地以消滅或抑制植物生長,但許多民眾於非農地區域使用除草劑,不僅違法亦危害環境。為避免民眾經常出入的場所被噴灑除草劑,影響環境生態及人體健康,花蓮縣政府特制定「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
「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本縣公園、學校、社區公共領域、醫院、道路綠地、公墓園、經人為規劃之溪畔、坡地等特定區域或其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之特定區域的環境雜草管理清除,皆禁止使用除草劑。除此之外,條例中亦明定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應遵守事項,包含除草劑購買者資格確認、購買者資料登記等相關事項,如若違反該法規將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環保局呼籲民眾遵守法規,切勿在上述八大區域使用除草劑,同時防止除草劑濫賣,亦請各土地管理人、所有權人以及使用人,善盡土地管理職責,除了避免使用除草劑外,建議可於禁止使用區域設立告示牌或張貼相關說明提醒。同時,期望大眾能經由持續性的管理策略進行雜草管理,減少對於除草劑的使用及依賴,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