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03月 28日
連日以來縣議員關心礦石開採特別稅議題
2021年05月15日
( 特派記者許振澤 花蓮報導 )
昨(14)日議員質疑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後,為何仍提起再審,並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花蓮縣政府強調,為維護花蓮縣財政永續發展,保障縣民財政權益,一切依法行政,更捍衛地方財政自主權及憲法賦予地方自治權。
針對最高法院就「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之判決有錯誤見解部分。縣長徐榛蔚表示,花蓮縣政府以依法行政為依歸,花蓮縣開徵礦石稅依法報經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即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在案,立法院亦未表示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有任何違法之處,無論中央或地方之立法機關,均肯認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之制定。礦石稅開徵具有正當民意基礎,縣府遺憾司法權凌駕行政權,無視中央監督機關之專業認定,將依法提起再審及釋憲,維護本縣財政健全。
對於行政法院判決,地方稅務局後續因應說明如下:
一、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62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認為由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地方稅,應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漲幅之限制等語,顯有以下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
(一)適用法律顯已逾越《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立法理由之目的及文義範圍。
(二)違背《憲法》第110條、同法第11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等規定,形同剝奪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立法權。
三、以實證角度觀之,與各地方自治團體具體實踐之情況不侔。
二、原確定判決所謂「地方稅同一性之判斷」,顯有適用法規錯誤:
(一)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所定,法規因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之規定。
(二)且與《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6條等規定,保障地方財政立法權之意旨不合。
(三)「地方稅同一性判斷法則」,性質上係以司法造法剝奪地方財政立法權,違反明確性原則。
三、自治條例規定專屬地方自治事項時,應具「法律」之性質,自屬於憲法第80條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之依據。原審法院竟自為認定,而漏未審酌系爭自治條例應具有法律同等之性質,逕自認定其無效而拒絕適用,顯已逾越行政法院應有之審判權限,法官無權審判,唯有大法官才能夠宣告自治條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