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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0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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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2016年11月01日


( 特派員廖廣學 桃園報導 )

 今(105)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之國定假日分別適逢週六、週日,如該兩日亦為勞僱間原約定之休息或例假日,則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擇日補休。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規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他工作日補休・・・・・」。依前述規定,今(105)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分別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日,雇主應使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局強調,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如使勞工擇日補休,該補休日性質已為國定假日,若雇主要求勞工於該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外,事業單位或勞工如果對是否放假有疑義,可洽詢勞動局(聯絡電話: 03-3322101轉6804~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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