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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015年10月18日


( 特派員廖廣學澎湖報導 )

公同共有土地,原本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符合條件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為了兼顧社會實情,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亦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便可就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之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另須注意,每戶公同共有土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應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上限,都市土地面積為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為7公畝。如各公同共有人另有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則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面積上限。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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